4月14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得知,贵州近日《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称之为办法)。办法拒绝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矿产资源铁矿活动的矿山企业,不应按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登录的银行开办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办法具体,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原则:预防为主、预防融合,谁研发、谁维护;谁毁坏、谁完全恢复;谁所致、谁管理。矿山企业为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明确提出,保证金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矿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登录的银行开办保证金专用帐户,财政和银行共管,矿山企业按规定缴存和用于资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矿产资源铁矿活动的矿山企业,不应按规定到地方财政部门登录的银行开办专用帐户缴存保证金。
其中,新的申请人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办理矿业许可证注册时,不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方案和缴存保证金承诺书。申请人采矿权获得批准后,采矿权人在发给矿业许可证前按不应缴存额30%缴存保证金,剩下部分在矿山建成投产本年度重复使用缴清。
办法拒绝,按照“采前有方案,采中有管理、采后有竣工验收”的原则,矿山企业不应在铁矿的各个阶段委托第三方对矿山地质环境展开评估,对矿区不存在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明确提出预防措施。矿山企业应付矿区不存在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问题要及时管理、主动管理。
矿山企业在铁矿过程中,可申请人用于保证金用作矿山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工作。矿山企业遵守已完成矿山环境治理完全恢复义务后,保证金(不含利息)全部归还矿山企业。 办法还具体,保证金可用作矿区地面坍塌、地裂缝、坍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含水层毁坏,地形地貌景观毁坏的管理,矿区土地复垦;矿区范围内因地质灾害、废置矿渣堆满、强占污染、生态环境毁坏等须要迁往、管理或赔偿金(补偿);矿区地质环境的完全恢复等。 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以下全称保证金),是诬蔑确保矿山企业在矿业过程中、紧坑或者改办、重开时作好矿山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工作而缴存的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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