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认为,对符合条件的填充铁矿和中风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对实际铁矿年限在15年(不含)以上的中风期矿山铁矿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公告认为,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全称“三下”)通过填充铁矿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减征资源税的填充铁矿,应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使用先进设备限于的堆积或膏体等填充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施仅有覆盖面积填充;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展开适当的维护。 公告拒绝,对实际铁矿年限在15年(不含)以上的中风期矿山铁矿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中风期矿山是指剩下可采储量上升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不含)以下或剩下服务年限不多达5年的矿山。
原设计可采储量不具体的,中风期以剩下服务年限不尽相同。中风期矿山以铁矿企业辖下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认。 公告提及,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法院;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合乎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当场重复使用书面告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将享用资源税增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审批,审批内容还包括享用增税的企业名称、增税项目等。
公告认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合乎资源税增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该责令其暂停享用增税优惠;已享用增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附加费滞纳金;获取欺诈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予处置。 公告认为,享用中风期矿山增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减少的,纳税人应该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仍然合乎中风期矿山增税条件的,应该依法遵守纳税义务;并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不予受贿。
公告特别强调,纳税人铁矿销售的增值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合乎两项(不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用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变换限于。 公告称之为,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日之间再次发生的仍未办理资源税免除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该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减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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